安徽农商行招聘网www.ahnshzp.com将2020安徽农商行招聘考试笔试法律常识:法律常识298发布如下:
甲、乙签订买卖合同,约定甲先交货,货到一个月内付款。交货期届至时,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。对此,甲可行使( )。
A.同时履行抗辩权
B.先诉抗辩权
C.不安抗辩权
D.先履行抗辩权
【答案】C。安徽农商行解析:我国《合同法》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,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,或者转移财产、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,或者有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,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,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。
2021银行/安徽农商行考试教材
2021银行/安徽农商行考试培训课程
安徽农商行考试交流群:529852728
咨询QQ:1927004227
安徽农商行招聘官方微信公众号